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峰峰顺合煤炭洗选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5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6民初1564号 |
案号 |
(2019)冀0406执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城信用社借款本金268164.0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方法,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 二、被告邯郸市峰峰顺合煤炭洗选有限公司、赵彦军、赵彦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城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3元,减半收取3417元,由被告赵琳、邯郸市峰峰顺合煤炭洗选有限公司、赵彦军和赵彦红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城信用社借款本金268164.0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方法,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 二、被告邯郸市峰峰顺合煤炭洗选有限公司、赵彦军、赵彦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城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3元,减半收取3417元,由被告赵琳、邯郸市峰峰顺合煤炭洗选有限公司、赵彦军和赵彦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23 |
发布时间 |
2019-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俊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峰峰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清泉村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