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市丰润区万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8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07民初1199号 |
案号 |
(2017)冀02执56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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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万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并按年利率12.32%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2月10日至2016年2月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2.32%上浮50%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2月1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隆泰板材有限责任公司、郭家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万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77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万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隆泰板材有限责任公司、郭家铭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3-09 |
发布时间 |
2017-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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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继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1564890758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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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唐山丰润区常庄乡常三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