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井陉旭通煤炭发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7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121民初2380号 |
案号 |
(2017)冀0121执9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石家庄井陉旭通煤炭发运有限公司再赔偿给原告韩洋保28658元。 二、驳回原告韩洋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6元,减半收取1423元,由原告韩洋保负担823元,被告石家庄井陉旭通煤炭发运有限公司负担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8-21 |
发布时间 |
2017-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耿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217777398083 |
登记机关 |
井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井陉县北正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