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威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5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850号 |
案号 |
(2016)冀0581执2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威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高军旺、李焕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春辉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月4日28起以500万元为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张春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500元,由被告威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高军旺、李焕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05-09 |
发布时间 |
2016-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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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金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33735610328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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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七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