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中法机械商城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10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221民初2599号 |
案号 |
(2018)皖0221执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中法机械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70万元及利息665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自2016年2月4日计算至2017年9月3日),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自2016年9月4日起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3元,由被告芜湖中法机械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4-13 |
发布时间 |
2018-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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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建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781093018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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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机械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