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泰兴市水泥机械配件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11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3民初1308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1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方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林付5000元、张芳14000元、丁建国14000元、向美芳21850元、陈明道11996元、卢维生14811元、卢方友14081元、冷文元9512元、王建22157.8元、路克雷7070元、钱吾先8400元。二、泰兴市水泥机械配件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8元,减半收取1579元,由被告泰兴市水泥机械配件厂、叶方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时间
2020-0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孙明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31411419822
登记机关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泰兴市黄桥镇西洋村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