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招远双吉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671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8)海南民初字第92号 |
案号 |
(2013)海南一中执恢字第000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山东省招远市水泥厂、招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亨威事业发展总公司、徐州市燃料总公司支付人民币本金1688.732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6年3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儋州双吉水泥厂对被告山东省招远市水泥厂、招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亨威事业发展总公司、徐州市燃料总公司的上述债务人民币本金1688.7329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684元由被告山东省招远市水泥厂、招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儋州双吉水泥厂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684元已由三原告预付,三被告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684元直接支付给三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13-06-06 |
发布时间 |
2013-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文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8526713581XC |
登记机关 |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招远市玲珑路2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