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平罗县天晟砼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石大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石大执字第008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学海、张留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强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44000元,支付原告李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10000元,合计254000元,2015年3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李天国、王学林、李军、孙乐、宁夏平罗县天晟砼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学海、张留君上述借款本息及原告李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被告王学海、张留君、李天国、王学林、李军、孙乐、宁夏平罗县天晟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保全费1740元由被告王学海、张留君、李天国、王学林、李军、孙乐、宁夏平罗县天晟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5-05-13 |
发布时间 |
2015-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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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天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21694331137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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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沙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