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包头市轩富隆运输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1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清法民初字第31号 |
案号 |
(2015)清执字第00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蒙古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李春春、王沛涵与第三人杨有祯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樊心正、被告包头市轩富隆运输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有祯连带赔偿原告王占奇、任素英、李春春、王沛涵因王庆飞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办事人员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 166 787.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王占奇、任素英、李春春、王沛涵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5-10-27 |
发布时间 |
2017-04-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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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仁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207790193897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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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兴胜镇210国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