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1民初9368号 |
案号 |
(2018)津0111执16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维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聂志伟医疗费2500元;二、被告张维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聂志伟医疗费2829.64元、营养费210元、误工费1722.7元、交通费400元,共计5162.34元的50%,即2581.17元;三、被告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聂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志伟负担97.6元,由被告张维峰、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8-05-18 |
发布时间 |
2018-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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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德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22673323437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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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梨树县梨树镇东街奉友委10号楼3单元1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