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德州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辰民初字第6106号 |
案号 |
(2016)津0113执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德州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天津市飞龙砼外加剂有限公司货款1770459.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770459.5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自2014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5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55.5元,原告担负355.5元,被告担负2万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6-02-03 |
发布时间 |
2016-07-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芙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4025766111972 |
登记机关 |
德州市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北外环北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