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普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4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8民初50338号 |
案号 |
(2018)京0108执15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广州市普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元诚通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685 8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85 8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659元,原告北京元诚通和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普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8-10-10 |
发布时间 |
2018-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传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5793499437H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166号之三2309、2310(仅作写字楼功能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