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永春宏泰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80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泉民初第694号 |
案号 |
(2015)永执字第016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源福祥(永春)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并支付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源福祥(永春)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厦门正洁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宏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对上述第一项应偿付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源福祥(永春)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07-28 |
发布时间 |
2015-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劫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257380051074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永春县榜德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