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石狮市斯帕乐服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15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晋民初字第212号 |
案号 |
(2016)闽0582执00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福建石狮市斯帕乐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福建东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3787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2434元,由被告福建石狮市斯帕乐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1-06 |
发布时间 |
2016-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卿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1611585917M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石狮市五号工业区金星路7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