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信阳真意石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523民初106号 |
案号 |
(2019)豫1523执2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信阳真意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金源担保有限公司代付贷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共计1769274.22元;被告吴元和、袁立伟在上述付款义务的三分之一(589758.0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元和、袁立伟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信阳真意石材有限公司追偿; 二、被告郭秀文、徐海霞在被告信阳真意石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郭秀文、徐海霞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信阳真意石材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刘树锋、张桂梅在被告信阳真意石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刘树锋、张桂梅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信阳真意石材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11 |
发布时间 |
2019-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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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曹建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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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