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鸣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4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03民初第504号 |
案号 |
(2017)豫0703执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2016)豫0703民初第504号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被告新乡市鸣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款29630元及利息(利息以2963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至该款偿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15元,由被告新乡市鸣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2-15 |
发布时间 |
2017-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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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郭学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3562466267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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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乡市卫滨区产业集聚区西外环路南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