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三门峡卓赛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76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陕民初字第1118号 |
案号 |
(2016)豫1222执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陕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县隆昌珠宝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冯爱玲借款2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月利率1.7%计算。款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三门峡卓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令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陕县隆昌珠宝有限公司、三门峡卓赛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陕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5-03 |
发布时间 |
2016-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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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德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222577641507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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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陕县神泉路中段西侧2007-4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