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华庆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4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783民初2773号 |
案号 |
(2017)鲁0783执5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华庆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借款本金16720000元,支付利息173222.07元(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寿光市映康塑钢型材有限公司、张延庆、张秋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华庆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华庆实业有限公司、寿光市映康塑钢型材有限公司、张延庆、张秋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6-01 |
发布时间 |
2017-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延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3755446887Q |
登记机关 |
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寿光市台头镇李王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