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427********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景民二初字第66号 |
案号 |
(2020)甘0423执恢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兰州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景玉红、卢亚龙施工费53.64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1日起以年利率6.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咸阳讯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孙建平、张苏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全岭不承担责任;四、驳回原告景玉红、卢亚龙的其它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400元,由被告兰州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阳讯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孙建平、张苏强共同负担10000元,原告景玉红、卢亚龙共同负担1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