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菏泽牡丹源温泉小镇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65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392民初237号 |
案号 |
(2017)鲁1392执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菏泽牡丹源温泉小镇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临沂冠泉商贸有限公司偿付货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借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临沂冠泉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菏泽牡丹源温泉小镇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7-05 |
发布时间 |
2017-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00596584157X |
登记机关 |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仿山景区西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