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林锦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0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弋执字第00326号 |
案号 |
(2020)皖0203执恢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林锦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多一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262699.84元及违约金(以73013.04元自2014年3月5日起,以114839.77元从2014年4月24日起,以21229.02元从2014年6月16日起,以53618.01元从2014年7月20日起,均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合肥多一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5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人民币5105元,由原告合肥多一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5元,被告安徽省林锦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原告已垫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明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8743081307C |
登记机关 |
芜湖市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芜湖绿色食品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