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乡县宏泰冷藏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62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6)鲁0828执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金民初字第1829号 原告刘冬红(曾用名刘东红),女,1963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6312140063,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金山北街78号院2号楼一单元402室。 被告金乡县宏泰冷藏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马庙镇杨楼村南,组织机构代码16625103-7。 法定代表人孟宪霞,总经理。 原告刘冬红与被告金乡县宏泰冷藏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庭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雪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4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存款单一张,载明:“ 存入日期:2014年1月17日 户名:刘东红 存入人民币 伍万元正 ¥:50000.00 月利率:1.5% 期限一年,经办人:孟宪霞 单位盖章:金乡县宏泰冷藏加工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1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5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据 借到刘冬红现金(年利率12%)期限一年 人民币(大写)陆万零伍佰元正 (小写)¥60500.00 借款单位:金乡县宏泰冷藏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人:李丽莉 2014年11月4日”。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5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亦认可借款属实,现无力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金乡县宏泰冷藏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前偿还原告刘冬红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16年4月20日前偿还原告刘冬红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16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刘冬红借款本金70500元。 二、被告金乡县宏泰冷藏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刘冬红借款利息25000元。 案件受理费126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380元,由被告金乡县宏泰冷藏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庭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李雪梅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夏 PAGE —PAGE 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4-25 |
发布时间 |
2016-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孟宪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281662510379 |
登记机关 |
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金乡县马庙镇杨楼村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