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乡县宏泰冷藏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62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828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鲁0828执7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乡县宏泰冷藏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振借款本金597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97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12%,自2014年11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元,由被告金乡县宏泰冷藏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4-25 |
发布时间 |
2016-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孟宪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281662510379 |
登记机关 |
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金乡县马庙镇杨楼村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