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邑中兴盛建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8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金商初字第26号 |
案号 |
(2016)鲁02执7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山东精工通用齿轮厂所欠原告恒丰银行青岛南京路支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人民9953418.74元及应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6万元; 二、被告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山东精工通用齿轮厂所欠原告恒丰银行青岛南京路支行款项承担还款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恒丰银行青岛南京路支行。原告恒丰银行青岛南京路支行待山东精工通用齿轮厂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以分得的部分,于分得后十日内退还给被告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 三、被告平邑中兴盛建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山东精工通用齿轮厂所欠原告恒丰银行青岛南京路支行款项承担还款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恒丰银行青岛南京路支行。原告恒丰银行青岛南京路支行待山东精工通用齿轮厂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以分得的部分,于分得后十日内退还给被告平邑中兴盛建材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恒丰银行青岛南京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9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平邑中兴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0-18 |
发布时间 |
2017-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开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326750888467Y |
登记机关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邑工业园区创业路北(平邑晟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院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