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93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781民初1241号 |
案号 |
(2019)鲁0781执2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立海偿还原告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以借款本金48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的标准,自2014年1月2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违约金以借款本金48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的标准,自2015年1月1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程立海赔偿原告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77750元,与本判决前款所列款项同时付清;三、被告石生武、秦凤美、青州市鲁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赵厚祥、赵胜强对本判决第一、二款所列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石生武、秦凤美、青州市鲁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赵厚祥、赵胜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立海追偿;五、驳回原告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58元,原告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元,被告程立海、石生武、秦凤美、青州市鲁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赵厚祥、赵胜强负担45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程立海、石生武、秦凤美、青州市鲁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赵厚祥、赵胜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时间 |
2020-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厚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1169375967K |
登记机关 |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州市工业路6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