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邹平亿鑫经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4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邹商初字第534号 |
案号 |
(2016)鲁1626执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久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邹平华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息 5 153 841.51元及利息(以5 153 841.51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被告邹平亿鑫经贸有限公司、王秀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被告山东久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邹平华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 877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52 877元,由被告山东久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邹平亿鑫经贸有限公司、王秀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3-01 |
发布时间 |
2016-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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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金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6777405947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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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孙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