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淄博三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2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淄商初字第357号 |
案号 |
(2015)淄执字第002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新农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垫款本金30 217 052.64元及利息(以21 367 028.4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4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以8 850 024.1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4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 二、被告山东新农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32 085.00元; 三、被告淄博三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的垫款本金1 520万元、利息(以1 075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4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以445万元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4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以及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淄博三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农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 296.00元和诉讼保全费5 000.00元,共计199 296.00元,由被告山东新农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中103 310.00元由被告淄博三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农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6-26 |
发布时间 |
2015-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柏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03789260327K |
登记机关 |
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淄博市高新区北路以东、北辛路以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