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腾达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7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2754号 |
案号 |
(2017)赣0102执16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腾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贷款本金1651419.44元及罚息(截止2017年2月3日的罚息为617407.16元,自2017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日止的罚息,以贷款本金1651419.44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若被告腾达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上项债务,原告有权就被告南昌市腾达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浮动抵押物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傅志杰、胡颖就被告腾达电器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傅志杰、胡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腾达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8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8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腾达电器有限公司、南昌市腾达电器有限公司、傅志杰、胡颖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7-19 |
发布时间 |
2017-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傅志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7947966878 |
登记机关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劳动南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