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市嘉盛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4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民二初字第722号 |
案号 |
(2017)赣01执恢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九江市嘉盛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5048567.36元人民币、违约金(其中截至2014年7月31日违约金为1186415.62元;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以25048567.3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违约金); 二、被告九江嘉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西省江盐华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九江市嘉盛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九江市浔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黄显平分别以各自享有的被告九江市嘉盛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的36.75%、2%股权就被告九江市嘉盛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西省江盐华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九江市嘉盛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追偿;原告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上述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0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九江市嘉盛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九江嘉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市浔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黄显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6-12 |
发布时间 |
2018-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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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显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0672449097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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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新港镇沿江工业基地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