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港基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7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西桃民初字第680号 |
案号 |
(2016)赣0103执1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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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谱支行于被告江西港基实业有限公司、宗林、梅娜、江西省艺福珠宝有限公司、黄学忠分别签订的《上饶银行综合授信合同》、《上饶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二、被告江西港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谱支行为被告垫付承兑汇票借款本金798.804078万元(其中2015年3月16日垫款329.190577万元,2015年3月17日垫款469.613501万元)及利息46.4638万元,违约金125.064万元(截止2016年4月11日止,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授信合同约定的计算)。三、被告江西省艺福珠宝有限公司、宗林、梅娜、黄学忠对第二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6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0610元。由五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11-17 |
发布时间 |
2016-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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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隆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6794759157H |
登记机关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高新区钢材市场B区22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