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潍坊华一饮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9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云民商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3)云执字第018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潍坊华一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闫基忐功效梨汁及优V19饮料货款53250元;二、被告潍坊华一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闫基忐运输费9525元及鉴定费1820元;四、被告潍坊华一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闫基忐仓储费13290元;六、驳回原告闫基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原告负担166元,由被告负担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3-10-23 |
发布时间 |
2015-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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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守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05661956077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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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268号内3号楼5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