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305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广安民初字第3699号 | 
| 案号 | (2016)川1602执1628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红清偿借款人民币2504700元(贰佰伍拾万零肆仟柒佰元)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其中,2014年12月利息按月利率1.6%计算,违约金按利息的20%支付;2015年1月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2015年8月14日之前按本金2530000元计算利息和违约金,2015年8月15起按本金2504700元计算利息和违约金。); 二、被告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安市宏通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承担的前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16-08-03 | 
| 发布时间 | 2016-08-23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徐波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603063050507F | 
| 登记机关 | 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梵净山大道熊家屯加油站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