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1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24民初2635号 |
案号 |
(2017)川0124执2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原告)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解除与原告(被告)钟祖贵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二、被告(原告)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被告)钟祖贵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5325.35元; 三、被告(原告)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被告)钟祖贵支付工龄工资800元; 四、驳回原告(被告)钟祖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原告)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0元,由被告(原告)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钟祖贵已预交5元,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钟祖贵)。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郫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8-23 |
发布时间 |
2018-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文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246217111476 |
登记机关 |
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郫县红光镇高店路西段27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