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市三分多鞋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97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成民初字第02573号 |
案号 |
(2017)川0121执18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三分多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本金6461787.72美元,支付利息、罚息(1.以本金58万美元的为基数,利息从2014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2014年11月12日止,罚息从2014年11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以本金16万美元的为基数,利息从2014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2014年11月18日止,罚息从2014年11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以本金39万美元的为基数,利息从2014年9月9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2014年11月12日,罚息从2014年11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4.以本金19万美元的为基数,利息从2014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2014年11月18日,罚息:以本金19万美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4年11月20日,以本金165099.75美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5.以本金78万美元的为基数,利息从2014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2014年12月29日,罚息从2014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6.以本金42万美元的为基数,利息从2014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2014年11月25日,罚息:以本金42万美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4年12月30日,以本金356687.97美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7.以本金91万美元的为基数,利息从2014年10月14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2014年12月12日,罚息从2014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8.以本金94万美元的为基数,利息从2014年10月14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2014年12月2日,罚息从2014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9.以本金24万美元的为基数,利息从2014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3.5%计算至2015年1月5日,罚息从2015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7%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10.以本金6万美元的为基数,利息从2014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2015年1月5日,罚息从2015年1月2日起按约定的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11.以本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9-06 |
发布时间 |
2017-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世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847497401070 |
登记机关 |
崇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物华西路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