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维轮保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7F4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民终14558号 |
案号 |
(2018)川0105执38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杭州灵迪贸易有限公司与成都维轮保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签订的《经销商合作协议》; 三、成都维轮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杭州灵迪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81296元; 四、成都维轮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灵迪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0元及律师费20000元; 五、驳回杭州灵迪贸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诉讼保全费3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均由成都维轮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5-17 |
发布时间 |
2018-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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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韩志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5MA61XE7F4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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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2单元13层90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