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望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02********2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1002民初1829号 |
案号 |
(2017)赣1002执5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张望宇、江西大诚贸易有限公司、南丰县大诚贸易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陈香娥借款本金人民币90万元及利息93600元(截止2016年6月5日利息,之后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张武凌对被告张望宇、江西大诚贸易有限公司、南丰县大诚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武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望宇、江西大诚贸易有限公司、南丰县大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张望宇、江西大诚贸易有限公司、南丰县大诚贸易有限公司、张武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6-07 |
发布时间 |
2017-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