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望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02********2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1023民初104号 |
案号 |
(2019)赣1023执3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丰县大诚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熊剑频借款50万元及一年借款期内的利息5万元,合计55万元;二、被告南丰县大诚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熊剑频50万元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6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日止;三、被告熊幸福、张望宇对上述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张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江西大诚贸易有限公司、南丰县振兴供销大厦日用品批发市场对被告南丰县大诚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归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南丰县大诚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熊幸福、张望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时间 |
2019-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