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中金爱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9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襄仲裁字第177号 |
案号 |
(2018)鄂0606执2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襄阳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北京爱尚安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裁决书送达至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连晓辉返还出资款人民币458750元,并以4587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申请人连晓辉赔偿自2015年5月15日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费。如不能按时足额支付,以前述拖欠本息总额为基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被申请人北京中金爱尚资产管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预期不能足额清偿,被申请人胡国强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申请人连晓辉对被申请人北京爱尚安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爱尚资产管理公司、胡国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驳回申请人连晓辉对被申请人宋俊丽和张立的仲裁申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18 |
发布时间 |
2018-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国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银河搜候中心4层3050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