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十堰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17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117民初1820号 |
案号 |
(2017)鄂0117执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十堰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下欠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止;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1月25日止),定于2017年1月15日前给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给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7年3月31日前付清。 二、如果被告十堰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项内容履行,则其于未履行之次日向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止;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被告十堰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03-14 |
发布时间 |
2017-05-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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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廖德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300691777897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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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十堰市五堰深圳街1号2号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