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7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浏民初字第06008号 |
案号 |
(2016)湘0181执9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张闹钟、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周文成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周文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 653元,保全申请费5 000元,共计48 653元,由张闹钟、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03-21 |
发布时间 |
2017-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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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闹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670795877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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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浏阳市劳动南路52号名河鑫都2栋4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