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德州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岳民初字第04691号判决书 |
案号 |
(2016)湘0104执16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韩庆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欠款4 022 287.76元、违约金804 457.55元。 二、被告德州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韩庆涛所欠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韩庆涛、德州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 414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50 414元,由被告韩庆涛、德州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05-18 |
发布时间 |
2017-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芙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4025766111972 |
登记机关 |
德州市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北外环北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