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金诺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JK7Q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2019)粤1971执16525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金诺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乔福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2400元及利息(以16240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18年12月23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以162400元为限);二、被告潘外甫对被告东莞市金诺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金诺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潘外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乔福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保全担保费13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31.5元,保全费13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金诺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潘外甫共同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时间 | 2019-11-13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周文虎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51AQJK7Q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厚街镇下汴社区汴康西路正华成工业园第5栋一楼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