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华翔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502民初591号 |
案号 |
(2019)赣0502执恢3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华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清偿借款本金6300000元,利息288252.48元,合计本息6588252.48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11月21日),并以6300000为基数,按借款年利率9.504%计息,承担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对处分抵押物:房屋所有权人新余市华平贸易有限公司,座落于新余市渝水区城南抱石大道742号公园一号二期1栋1-104,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14)第10185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蔡振华、王国萍、张平华、黄凤梅、傅告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2918元,由被告新余市华翔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新余市华平贸易有限公司、蔡振华、王国萍、张平华、黄凤梅、傅告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时间 |
2019-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赣0502执恢35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243009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振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5584576168 |
登记机关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袁河办事处送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