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72X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6民初6104号 |
案号 |
(2016)苏0106执35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郭开强与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分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6月14日解除; 二、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开强经济补偿金11666.4元; 三、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开强工资及生活费13790.4元; 四、驳回原告郭开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1-01 |
发布时间 |
2017-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钟育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658940172X2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201号6楼南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