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后肖宇虹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51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11民初1597号 |
案号 |
(2016)苏0411执20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市后肖宇虹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00000元及截至2016年2月1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444166.55元,并支付以119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6.38349‰上浮50%计算的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月利率6.38349‰上浮50%计算复利。 二、被告常州市后肖宇虹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2009元。 三、如被告常州市后肖宇虹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其所有的位于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薛冶路2号的三处房屋(房产证号为常房权证新字第00026841号,他项权证号为常房他证新字第00305419号)在最高限额为17000000元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顾伟平、李小妹对被告常州市后肖宇虹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354元,减半收取49177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27 |
发布时间 |
2016-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顾伟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12510518570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薛冶路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