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华东防静电架空地板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509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戚商初字第00167号 |
案号 |
(2016)苏0492执2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莱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戚墅堰支行借款本金10427165.99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所有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华东防静电架空地板有限公司、常州市同兴钢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115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孙晓明、诸燕静对上述债务在2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63元减半收取4218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181.5元,由六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六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402016138963,户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23 |
发布时间 |
2016-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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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世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武进区遥观镇戚墅堰大桥南湖港段1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