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15民初9346号 |
案号 |
(2016)苏0115执60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9月28日利息为50025元、复利为219.98元,自2016年9月29日起利息按年利率5.22%,罚息按年利率7.83%,均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顺豪玻璃有限公司、南京圣华建材有限公司、宜兴市天霸玻璃有限公司、邱顺祥、黄顺芬、邱珍仙对被告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69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930元。由七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2-20 |
发布时间 |
2017-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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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勤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4777022727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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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梅山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