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海螺纺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4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睢民初字第01919号 |
案号 |
(2016)苏0324执12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升借款人民币160万元及利息(以16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 二、被告魏建军、徐州海螺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胡志强追偿。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被告胡志强、魏建军、徐州海螺纺织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原告王升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11 |
发布时间 |
2016-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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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魏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24695450787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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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睢宁县宁江工业园天虹大道西侧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