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6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8民初1125号 |
案号 |
(2016)苏0508执29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御窑砖瓦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4130813.62元。 二、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御窑砖瓦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及利息损失(以4130813.62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御窑砖瓦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损失46600元。 四、被告刘根金、金瑾、唐如海、曹国金、金梅泉、苏州工业园区圣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圣汉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御窑砖瓦厂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400万元、第二项债务中以4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违约金及利息损失、以及第三项债务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根金、金瑾、唐如海、曹国金、金梅泉、苏州工业园区圣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圣汉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各自清偿部分向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御窑砖瓦厂进行追偿。 五、如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御窑砖瓦厂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御窑砖瓦厂抵押的分别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未来路1号3幢402室(最高债权数额30万元)、404室(最高债权数额30万元)、405室(最高债权数额30万元)、406室(最高债权数额30万元)、407室(最高债权数额30万元)、408室(最高债权数额30万元)、409室(最高债权数额30万元)、410室(最高债权数额30万元)、411室(最高债权数额30万元)、412室(最高债权数额30万元)、413室(最高债权数额40万元)、501室(最高债权数额30万元)、502室(最高债权数额30万元)、503室(最高债权数额30万元)、504室(最高债权数额30万元)、505室(最高债权数额30万元)、506室(最高债权数额30万元)、507室(最高债权数额30万元)、508室(最高债权数额30万元)、509室(最高债权数额30万元)、510室(最高债权数额30万元)、511室(最高债权数额30万元)、512室(最高债权数额30万元)的房屋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优先受偿的主债权金额与本院(2015)姑苏商初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1-09 |
发布时间 |
2017-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金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7595638627K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