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泰达矿冶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3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泗商初字第0293号 |
案号 |
(2015)泗执字第019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泰达矿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签订的“烘干机购销合同”; 二、原告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郑州泰达矿冶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烘干机设备一套(包括热源设备一套、欧式干燥机TDOS-V型一套,出料、提升、仓储设备一套、电缆、电器等辅助设备一套,以爆炸后的状况为准); 三、被告郑州泰达矿冶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12000元并赔偿原告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190元; 四、驳回原告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泰达矿冶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7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和检测费65000元,由原告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99元,被告郑州泰达矿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107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8-22 |
发布时间 |
2015-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厚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7583651770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13幢2单元10层91号 |






